《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行为处理办法》近日修订后发布, 对院士科学的行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其中, 院士有五类个人行为科学的, 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办法》指出, 院士科学行为是指: 违反客观、求实、诚信等科研准则的行为; 院士声誉和形象, 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行为; 科技活动中的其他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发现或发明; 数据, 弄虚作假; 剽窃、抄袭他人科技, 知识产权; 故意夸大个人科技成绩, 或贬低合作者的作用; 牵头或参与活动等。《办法》对院士科学的几种行为, 列出了给予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等几种处理办法。其中,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或品行不端, 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 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科学、院士标准时, 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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