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 医院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实况新闻-重庆时报记者从卫生计生委获悉,为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联体内医院间医学检验结果将互认;从2018年5月起,全市医院,市级医学影像临床重点专科医院将施行对医学检验检查项目互认制度。

  互认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在做好医学检验检查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行结果互认;同级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下级医院认可上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医联体内医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1.临床生化:总蛋白(TP)、白蛋白(Al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酰转移酶(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葡萄糖(Glu)、尿素(Urea)、肌酐(Crea)、尿酸(UA)、甘油三脂(TG)、 总胆固醇(TC)

  2.临床免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乙型肝炎E抗原(HBeAg)

  3.临床血液: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红细胞比容(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血红蛋白量(MCH)、平均红蛋白浓度(MCHC)

  2. 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检查,包括头颅、、脊柱及四肢常规CT平扫及增强扫描,腹部增强扫描。

  根据《通知》,各级医疗机构医师在进行临床诊断时,要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要求,避免重复检查。

  经原医疗机构诊断,符合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标准的,应在报告右顶部注明“HR”,作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标识。

  当然,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都需提供原医疗机构检验报告或影像图片、诊断报告。原则上,互认机构间应按照要求对原机构相关检验检查项目结果实行互认,如对检验报告或检查报告有,可申请相关科室会诊。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完善模块功能,加强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制度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医学影像检查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时间:2018年5月启动,参加单位:全市医院,市级医学影像临床重点专科医院(见附表)。

  第二批次时间:2018年10月启动,参加单位: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联体内医院间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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